电话:904075747@qq.com合作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职场资讯 > 劳动法规

【举案说法】解除通知被快递驿站代收,可否视为有效送达?

来源:日照人才网 时间:2023-05-22 作者:日照人才网 浏览量:

案 情 简 介

张某系A公司职员,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张某自2021年年初因病开始休病假,医疗期满后并未上班,公司多次催促张某,但张某迟迟未到岗。一周后,公司在没有收到张某病假证明、电话联系无果的情形下,向张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,以张某旷工5日以上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
2021年10月,张某申请仲裁,主张在使用医保卡时发现社会保险费被停缴,这才得知已被解除劳动合同。张某提出公司未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自己,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,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
庭审中,A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快递查询单,证明已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。该份快递的投送记录显示,快递由张某所在小区承担快递驿站功能的某超市签收。张某表示未接到快递员或该超市联系电话,也不知道快递放置情况。A公司主张,向张某邮寄的地址系张某的现住址且与劳动合同中记载地址一致,超市签收就应是张某已经收到;对于快件是否直接投送到张某手中、投递最终环节如何操作,并非A公司能够决定,A公司在邮寄地址无误的情况下已尽到通知义务,并无过错。

仲 裁 结 果

仲裁委裁决认为,A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送达张某本人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A公司的解除行为不能生效,A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张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
案 件 分 析

当下,快递驿站、代收点遍地都是,给寄件收件带来更灵活更便捷服务的同时,也给快递物品被妥投还是被代收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超市代收,能否视为有效送达。

仲裁委在处理此类情况时,主要应从用人单位、劳动者、快递公司三者之间关系入手进行分析,合理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此问题中的责任与义务。

首先,用人单位、劳动者与快递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?用人单位作为寄件人下单时,就与快递公司构成了合同关系,合同主体分别是作为寄件人的用人单位和作为投递方的快递公司。而劳动者作为收件人,仅是该合同的约定受益人,不是合同的当事人,因此与作为投递方的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。

其次,在对快递投送结果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,用人单位选择快递方式向劳动者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,即可依据快递合同对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使其法定权利。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快递合同约定时,应由用人单位向快递公司追偿,双方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不应转嫁至劳动者。在快递公司的投递结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重大影响时,用人单位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。因此,本案中A公司所提出的投递环节不由A公司掌握,不应由A公司负责的观点不能成立。

最后,对于代收行为的效力认定,《邮政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

代收人受收件(款)人委托,代收给据邮件(汇款)时,应当交验收件(款)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,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,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。

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

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,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。

因此,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,可以将快递投递至代收人处,但是该代收人须为收件人指定。也就是说,如果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收到了快递,此投送为有效送达;如代收人非经收件人指定,则此送达的效力待定。同时,快递公司在向代收人投递时负有核查义务,需要对代收人核实身份后方可交付。

因此可以认为,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快递有关信函时,应对快递最终的投递情况负举证责任,如该快递被代收,则应进一步证明代收系劳动者委托或者经劳动者同意、该代收件最终被收件人所收取,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

(作者:冯婧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)

来源:中国劳动保障报


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
微信公众号
手机浏览

Copyright C 2003-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日照人才网

地址: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 EMAIL:904075747@qq.com

Powered by PHPYun.

用微信扫一扫